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2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292號

債權人
施張秀英
債務人
帝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采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120條第2項、第229條亦有明定。再按所謂「利息」者乃原本債權之收益,即債權人不能使用原本之期間所生之收益;就利息之債的基本權而言,因係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得請求定期給付利息之抽象權利,惟於原本債權存續期間,隨同原本債權存在,因之利息之債的基本權,對於原本債權具有從屬性,於原本債權存續期間屆滿後,利息債權隨即消滅,故係專指未屆清償期之利息債權。而「遲延利息」,係金錢債務因遲延給付,債務人應付之利息,即在原本債權未受清償前,在遲延期間另外發生遲延利息,屬另一法律關係,且仍然從屬於未受清償之原本債權;易言之,利息與遲延利息兩者在性質上及法律效果本不相同。亦即約定利息為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又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四、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未依約按月給付利息,經催告返還借款及支付利息,均置之不理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附之匯款證明、存證信函內容所載,系爭債務於107年11月1日屆滿,依上開規定,債務人於107年11月2日始負遲延責任。又債權人所提之相關債權文件,並無約定利息、遲延利息之記載,經本院命限期補正雙方約定按月計付18,000元利息之相關釋明資料,債權人收受後於107年11月23日提出補正,惟依其聲明書之內容所載,雙方約定按月支付利息18,000元,依其性質為約定利息,依前揭說明,約定利息之請求期間僅得在借貸關係存續中(即借款日起至約定清償日期即107年11月1日止),至借款期限屆至後,僅得請求遲延利息,不得於遲延利息之同一計息期間再重複請求約定利息,又該聲明書並無提及約定遲延利息之記載,是以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利息之範圍,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