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01號債 權 人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代 理 人 尤馨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曉瑩即大鯨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大鯨商行為合夥亦或獨資,如為合夥,則債務人究為陳曉瑩亦或大鯨商行,為如大鯨商行,請更正「債務人為大鯨商行,法定代理人陳曉瑩」。 二、債務人大鯨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