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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1 日

  • 當事人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尤馨慧大鯨商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01號 債 權 人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代 理 人 尤馨慧 債 務 人 大鯨商行 法定代理人 陳曉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 條第1 項亦有明定。經查,依債權人提出宅配服務合約書第六條第二項所載,乙方即債權人應於每月5 日以前寄達上月運送費用明細表、代收貨款服務費用明細與發票,甲方經對帳確認後,應於當月20前以現金支付,則債權人提出之107 年2 月27日發票,依上開約定,應於107 年3 月20日前以現金支付,債務人於107 年3 月21日始負遲延責任,則債權人就新臺幣15,110元部分,請求逾主文所示之利息,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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