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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6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92號

債權人
泰成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翼宗
債務人
鐘襄陽即萬長商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參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編│ 發  票日│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號│ (民  國) │(新台幣)│ (民 國) ││├─┼───────┼─────┼───────┼────┤│1 │107年10月17日 │26,550元 │107年10月17日 │0811814 │├─┼───────┼─────┼───────┼────┤│2 │107年10月19日 │386,900元 │107年10月19日 │0811813 │├─┼───────┼─────┼───────┼────┤│3 │107年10月29日 │457,170元 │107年10月29日 │0811822 │├─┼───────┼─────┼───────┼────┤│4 │107年10月29日 │69,268元 │107年10月29日 │0811823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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