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69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93號
- 債權人
- 泰成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翼宗
- 債務人
- 洪華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萬捌仟零陸拾捌元,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支票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4693號│├─┬───────┬──────┬───────┬────┤│編│發 票日 │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 │││├─┼───────┼──────┼───────┼────┤│1 │107年10月3日 │187,000元 │107年10月3日 │0000000 │├─┼───────┼──────┼───────┼────┤│2 │107年10月3日 │12,876元│107年10月3日 │0000000 │├─┼───────┼──────┼───────┼────┤│3 │107年10月5日 │14,308元│107年10月5日 │0000000 │├─┼───────┼──────┼───────┼────┤│4 │107年10月8日 │131,660元 │107年10月8日 │0000000 │├─┼───────┼──────┼───────┼────┤│5 │107年10月12日 │273,070元 │107年10月12日 │0000000 │├─┼───────┼──────┼───────┼────┤│6 │107年10月12日 │89,154元│107年10月12日 │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