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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6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693號

債權人
泰成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翼宗
債務人
洪華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萬捌仟零陸拾捌元,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支票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4693號│├─┬───────┬──────┬───────┬────┤│編│發  票日 │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 │││├─┼───────┼──────┼───────┼────┤│1 │107年10月3日 │187,000元  │107年10月3日 │0000000 │├─┼───────┼──────┼───────┼────┤│2 │107年10月3日 │12,876元│107年10月3日 │0000000 │├─┼───────┼──────┼───────┼────┤│3 │107年10月5日 │14,308元│107年10月5日 │0000000 │├─┼───────┼──────┼───────┼────┤│4 │107年10月8日 │131,660元  │107年10月8日 │0000000 │├─┼───────┼──────┼───────┼────┤│5 │107年10月12日 │273,070元  │107年10月12日 │0000000 │├─┼───────┼──────┼───────┼────┤│6 │107年10月12日 │89,154元│107年10月12日 │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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