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74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747號
- 債權人
- 元凱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福泰興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元凱企業社、福泰興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請釋明107年9月10日、107年10月1日貨款共新台幣258,000元,自民國107年11月8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即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按民法第229第1項、第2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務人福泰興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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