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873號債 權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世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玉芬即頂發食品企業社、名川食品有限公司、柯建名即名川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到院。 二、李玉芬即頂發食品企業社最新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名川食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確認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如有變更,請併具狀更正。 四、請提出名川行於107年10月20日及最新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 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承上,名川行係為獨資,倘現負責人已非柯建名,請更正債務人為柯建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