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73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733號
- 債權人
- 趙伊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喬喬設計有限公司、黃博榮、郭祐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給付新臺幣200萬元之依據為何?如有計算式,請並列載。
二、依台端所提之房屋整修合約書,立約人為喬喬設計有限公司,黃博榮、郭祐妡僅各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是請釋明債務人黃博榮、郭祐妡應「連帶給付」新臺幣200萬元之法律依據(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該項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
三、承二,倘債務人有誤列之情事,請具狀更正債務人。
四、債務人黃博榮、郭祐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喬喬設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