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740號 債 權 人 劉宗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宜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到院。 二、依台端所提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所示,發票人為長億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吳宜芳僅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又該公司非獨資商號,是請釋明對債務人吳宜芳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依據為何? 三、承二,倘債務人有誤列之情事,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