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74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740號
- 債權人
- 劉宗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宜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到院。
二、依台端所提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所示,發票人為長億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吳宜芳僅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又該公司非獨資商號,是請釋明對債務人吳宜芳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依據為何?
三、承二,倘債務人有誤列之情事,請具狀更正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