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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7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741號

債權人
羅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素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政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貴公司法定代理人及送達代收人正確姓名為何?(蓋依貴公司聲請狀法定代理人列載為呂素「貞」,惟具狀人法定代理人之印文為呂素「」)

二、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到院。

三、請確認債務人王政輝之正確身分證字號為何,並提出其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蓋依所附之本票影本所載,末三碼似為264。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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