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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9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992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詹佩珺
債務人
李欣樺即欣樂企業行
債務人
郭禮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零貳萬捌仟參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本 金  │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年利率│  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及 利 率        │
│號│(新臺幣) ├──────┬───┤   ├──────┬──────┬──────┬───┤
│ │      │起算日   │截止日│   │ 起算日   │截止日   │起算日   │截止日│
│ │      │      │   │   ├──────┴──────┼──────┴───┤
│ │      │      │   │   │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
├─┼──────┼──────┼───┼───┼──────┬──────┼──────┬───┤
│ 1│1,021,559元 │107年11月2日│清償日│4.12%│107年12月3日│108年6月2日 │108年6月3日 │清償日│
├─┼──────┼──────┼───┼───┼──────┼──────┼──────┼───┤
│ 2│423,688元  │107年10月3日│清償日│4.12%│107年11月4日│108年5月3日 │108年5月4日 │清償日│
├─┼──────┼──────┼───┼───┼──────┼──────┼──────┼───┤
│ 3│414,209元  │107年9月2日 │清償日│4.12%│107年10月3日│108年4月2日 │108年4月3日 │清償日│
├─┼──────┼──────┼───┼───┼──────┼──────┼──────┼───┤
│ 4│168,889元  │107年10月3日│清償日│4.12%│107年11月4日│108年5月3日 │108年5月4日 │清償日│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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