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99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992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代理人
- 詹佩珺
- 債務人
- 李欣樺即欣樂企業行
- 債務人
- 郭禮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零貳萬捌仟參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本 金 │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年利率│ 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及 利 率 │ │號│(新臺幣) ├──────┬───┤ ├──────┬──────┬──────┬───┤ │ │ │起算日 │截止日│ │ 起算日 │截止日 │起算日 │截止日│ │ │ │ │ │ ├──────┴──────┼──────┴───┤ │ │ │ │ │ │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 ├─┼──────┼──────┼───┼───┼──────┬──────┼──────┬───┤ │ 1│1,021,559元 │107年11月2日│清償日│4.12%│107年12月3日│108年6月2日 │108年6月3日 │清償日│ ├─┼──────┼──────┼───┼───┼──────┼──────┼──────┼───┤ │ 2│423,688元 │107年10月3日│清償日│4.12%│107年11月4日│108年5月3日 │108年5月4日 │清償日│ ├─┼──────┼──────┼───┼───┼──────┼──────┼──────┼───┤ │ 3│414,209元 │107年9月2日 │清償日│4.12%│107年10月3日│108年4月2日 │108年4月3日 │清償日│ ├─┼──────┼──────┼───┼───┼──────┼──────┼──────┼───┤ │ 4│168,889元 │107年10月3日│清償日│4.12%│107年11月4日│108年5月3日 │108年5月4日 │清償日│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