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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9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詹佩珺李欣樺即欣樂企業行郭禮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9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詹佩珺 債 務 人 李欣樺即欣樂企業行 債 務 人 郭禮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零貳萬捌仟參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編│ 本 金  │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年利率│  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及 利 率        │ │號│(新臺幣) ├──────┬───┤   ├──────┬──────┬──────┬───┤ │ │      │起算日   │截止日│   │ 起算日   │截止日   │起算日   │截止日│ │ │      │      │   │   ├──────┴──────┼──────┴───┤ │ │      │      │   │   │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 ├─┼──────┼──────┼───┼───┼──────┬──────┼──────┬───┤ │ 1│1,021,559元 │107年11月2日│清償日│4.12%│107年12月3日│108年6月2日 │108年6月3日 │清償日│ ├─┼──────┼──────┼───┼───┼──────┼──────┼──────┼───┤ │ 2│423,688元  │107年10月3日│清償日│4.12%│107年11月4日│108年5月3日 │108年5月4日 │清償日│ ├─┼──────┼──────┼───┼───┼──────┼──────┼──────┼───┤ │ 3│414,209元  │107年9月2日 │清償日│4.12%│107年10月3日│108年4月2日 │108年4月3日 │清償日│ ├─┼──────┼──────┼───┼───┼──────┼──────┼──────┼───┤ │ 4│168,889元  │107年10月3日│清償日│4.12%│107年11月4日│108年5月3日 │108年5月4日 │清償日│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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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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