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00號債 權 人 玉山當舖 法定代理人 許進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與債務人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系爭債權債務存在之釋明文件。(蓋依台端所提出之借據所示,無法判定借款人為玉山當舖) 二、債務人衛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