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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0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002號

債權人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給付,應各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500,合計1,000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500,應補納500。)

二、請釋明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之確切金額為何?(貴公司請求大入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金額係包含統一發票買受人「大八有限公司」之金額在內)

三、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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