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0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002號債 權 人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枝 債 務 人 大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錦綢 債 務 人 潮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輝義 一、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捌拾柒萬玖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零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發票所載,其中新臺幣1,126,822 元買受人為大八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就該部分金額請求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與發票所載之買受人不符,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