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周倩玉
- 原告文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269號債 權 人 文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倩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松詠有限公司灣內站分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獲利均分之約定條款,或貴公司出資比例。 二、請提出自民國106年4月至107年11月損益報告表。 三、債務人松詠有限公司灣內站分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