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26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269號
- 債權人
- 文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倩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松詠有限公司灣內站分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其投資債務人松詠有限公司灣內站分公司,詎債務人松詠有限公司灣內站分公司未依約給付獲利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松詠有限公司灣內站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未提出民國106 年4 月至107 年11月之損益報告表以釋明可獲分紅之金額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 年12月22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107 年12月26日民事陳報狀仍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