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78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785號
- 債權人
- 今日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銷售16筆防酸性氣體口罩及COD試濟共計新台幣207,593元予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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