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14號債 權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文孝 代 理 人 邱香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秋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鼎聚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讓與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讓與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證明書。 二、請確認利息起迄日為何? 三、依貴公司提出之債權憑證所載,債權㈠部分係由三個債權組成,且業已部分清償,則貴公司仍請求新臺幣100 萬元及依原執行名義所載計算利息、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債權憑證債權㈠所載債權契約暨抵充約款。 四、債務人黃秋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