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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70號

債權人
泰成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翼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榮昌即易大利粉業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票號1131253、1131254號之退票理由影本。(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支票經向付款人提示而不獲付款,為行使追索權之前提要件。是支票須向付款銀行為提示後未獲付款(以退票理由單為證)始得行使追索權)

二、請釋明請求利息之年利率為何?

三、請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規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即「退票日」起之利息。)

四、債務人易大利粉業食品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李榮昌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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