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3號
- 債權人
- 威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駿麟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駿麟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債務人駿麟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6年9月8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65340281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三、債務人駿麟有限公司之最新及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釋明支票票號0000000號,面額新台幣8,500元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提出其退票理由單影本。(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支票經向付款人提示而不獲付款,為行使追索權之前提要件。是支票須向付款銀行為提示後未獲付款(以退票理由單為證)始得行使追索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