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3號債 權 人 威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顯 債 務 人 駿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支票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73號 │ ├─┬───────┬──────┬───────┬────┤ │編│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台幣) │ │ │ ├─┼───────┼──────┼───────┼────┤ │1 │106年7月30日 │4,536元 │106年8月1日 │0000000 │ ├─┼───────┼──────┼───────┼────┤ │2 │106年8月10日 │17,855元 │106年8月10日 │0000000 │ ├─┼───────┼──────┼───────┼────┤ │3 │106年9月2日 │8,500元 │106年9月4日 │0000000 │ ├─┼───────┼──────┼───────┼────┤ │4 │106年10月21日 │8,500元 │106年10月23日 │0000000 │ ├─┼───────┼──────┼───────┼────┤ │5 │106年12月9日 │8,500元 │106年12月11日 │0000000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