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3號
- 債權人
- 威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顯
- 債務人
- 駿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支票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73號│├─┬───────┬──────┬───────┬────┤│編│發 票日 │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 │││├─┼───────┼──────┼───────┼────┤│1 │106年7月30日 │4,536元 │106年8月1日 │0000000 │├─┼───────┼──────┼───────┼────┤│2 │106年8月10日 │17,855元│106年8月10日 │0000000 │├─┼───────┼──────┼───────┼────┤│3 │106年9月2日 │8,500元 │106年9月4日 │0000000 │├─┼───────┼──────┼───────┼────┤│4 │106年10月21日 │8,500元 │106年10月23日 │0000000 │├─┼───────┼──────┼───────┼────┤│5 │106年12月9日 │8,500元 │106年12月11日 │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