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4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40號
- 債權人
- 合陞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曉瑩即大鯨商行、李志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大鯨商行」為合夥組織,請更正債務人為『大鯨商行』,並列『法定代理人:陳曉瑩』,或釋明逕列債務人陳曉瑩即大鯨商行、李志成之依據為何?(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則須待大鯨商行無法清償時,貴公司始能向合夥人請求)
二、債務人李志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大鯨商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