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4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41號
- 債權人
- 作太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湘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合欽鐵工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新台幣153,848元之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自105年4月30日起請求利息是否有誤。(依存證信函所載:「…於文到七日內支付」,則債務人應於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5年12月30日始負遲延責任)
三、債務人合欽鐵工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