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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41號

債權人
作太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湘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合欽鐵工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新台幣153,848元之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自105年4月30日起請求利息是否有誤。(依存證信函所載:「…於文到七日內支付」,則債務人應於期間屆滿之翌日即105年12月30日始負遲延責任)

三、債務人合欽鐵工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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