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4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42號
- 債權人
- 呂金城
- 債務人
- 鉅豐綠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張育棻
- 債務人
- 人 之1
- 債務人
- 張新鋒
- 債務人
- 鄭清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零壹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支票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842號 │├─┬───────┬──────┬───────┬────┤│編│發 票日 │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 │││├─┼───────┼──────┼───────┼────┤│1 │106年3月30日 │835,000元 │106年3月30日 │0000000 │├─┼───────┼──────┼───────┼────┤│2 │106年5月30日 │835,000元 │106年5月31日 │0000000 │├─┼───────┼──────┼───────┼────┤│3 │106年7月30日 │835,000元 │106年12月26日 │0000000 │├─┼───────┼──────┼───────┼────┤│4 │106年9月30日 │835,000元 │106年12月26日 │0000000 │├─┼───────┼──────┼───────┼────┤│5 │106年11月30日 │835,000元 │106年12月26日 │0000000 │├─┼───────┼──────┼───────┼────┤│6 │107年1月30日 │835,000元 │107年2月26日 │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