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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楊名衡

  •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元壹佰肆拾玖萬壹仟零肆拾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82號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債 務 人 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名衡 ○           0號4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元壹佰肆拾玖萬壹仟零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二八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案外人WELLSPERT INVESTMENT (CAYMANS)CO., LTD.仲昇 投資(開曼)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楊名衡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美金1,491,048元(證二 ),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6年7月10日起至107年1月5 日止,利率依年利率4.12863%計算(依LIBOR 6個月報價加年利率2%計算,證三);此外,依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 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 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案外人WELLSPERT INVESTMENT (CAYMANS)CO. , LTD.仲昇投資(開曼)股份有限公司竟於107年2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美金1,491,04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 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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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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