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8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82號
- 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善忠
- 債務人
- 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名衡
○ 0號4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元壹佰肆拾玖萬壹仟零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二八六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案外人WELLSPERT INVESTMENT (CAYMANS)CO., LTD.仲昇投資(開曼)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楊名衡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為美金1,491,048元(證二),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6年7月10日起至107年1月5日止,利率依年利率4.12863%計算(依LIBOR 6個月報價加年利率2%計算,證三);此外,依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案外人WELLSPERT INVESTMENT (CAYMANS)CO., LTD.仲昇投資(開曼)股份有限公司竟於107年2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美金1,491,04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