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433號債 權 人 邱金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國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二、請釋明自民國107年3月23日起請求利息之依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務人國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