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34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李玲玲 債 務 人 金成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魏嘉佃 人 債 務 人 魏慎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玖萬捌仟肆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編│ 本 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號│ (新臺幣) ├─────────┬────┼─────────┬────┤ │ │ │ 期間(民國) │年息 │期間(民國) │年利率 │ ├─┼──────┼─────────┼────┼─────────┼────┤ │1 │19,300,000元│106 年9 月23日起至│2.115﹪ │106 年10月27日起至│0.2115﹪│ │ │ │107 年3 月13日止 │ │107 年3 月13日止 │ │ │ │ ├─────────┼────┼─────────┼────┤ │ │ │107 年3 月14日起至│3.115﹪ │107 年3 月14日起至│0.3115﹪│ │ │ │清償日止 │ │107 年4 月26日止 │ │ │ │ │ │ ├─────────┼────┤ │ │ │ │ │107 年4 月27日起至│0.623﹪ │ │ │ │ │ │清償日止 │ │ ├─┼──────┼─────────┼────┼─────────┼────┤ │2 │4,998,477元 │106年9 月19日起至 │2.6% │106 年10月27日起至│0.26% │ │ │ │107年3 月13日止 │ │107 年3 月13日止 │ │ │ │ ├─────────┼────┼─────────┼────┤ │ │ │107年3 月14日起至 │3.6% │107 年3 月14日起至│0.36% │ │ │ │清償日止 │ │107 年4 月26日止 │ │ │ │ │ │ ├─────────┼────┤ │ │ │ │ │107 年4 月27日起至│0.72% │ │ │ │ │ │清償日止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