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481號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潘燕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貴公司所附郵政匯票抬頭為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故本院無法入帳) 二、債務人潘燕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