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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黃胤鴒

  • 原告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法人李福奎
  • 被告
    縉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瑞霖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參拾柒萬元,及自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87號債 權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德義 代 理 人 李福奎 債 務 人 縉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胤鴒 人 債 務 人 陳瑞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參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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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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