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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廖芠杰

  • 原告
    警民連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029號債 權 人 警民連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芠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俊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貴公司大小章印文之聲請狀正本。 二、依貴公司之陳報狀所載,無法判定首航餐飲企業行即為立約人韓館仁川,倘有更名,應提出商工登記資料,並具狀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航餐飲企業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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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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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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