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02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029號
- 債權人
- 警民連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芠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俊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貴公司大小章印文之聲請狀正本。
二、依貴公司之陳報狀所載,無法判定首航餐飲企業行即為立約人韓館仁川,倘有更名,應提出商工登記資料,並具狀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航餐飲企業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