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029號債 權 人 警民連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芠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俊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首航餐飲企業行與韓館仁川為同一主體(依貴公司提出之契約所載,契約相對人為韓館仁川非首航餐飲企業行)二、承上,如韓館仁川未經商業登記,請以「黃俊仁」為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