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155號債 權 人 鈺仁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伯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尤文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修繕復原費用新台幣209,155元之證明文件。 二、鴻揚工程行於民國104 年3 月10日及最新之商業登記資料 三、債務人尤文揚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