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199號債 權 人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債 務 人 陳韻文即韻通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韻文即韻通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韻通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陳韻文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