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599號債 權 人 彩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撤銷,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撤銷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三、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及撤銷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彩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