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59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599號
- 債權人
- 彩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圓
- 債務人
- 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名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零捌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本金│ 本 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年息│ │序號│(新臺幣)│(民 國) │ │ │ ├──┼─────┼───────┼──────┼──┤ │001 │94,941元 │107年1月18日 │清償日 │5﹪ │ ├──┼─────┼───────┼──────┼──┤ │002 │69,113元 │107年2月18日 │清償日 │5﹪ │ ├──┼─────┼───────┼──────┼──┤ │003 │194,061元 │107年3月18日 │清償日 │5﹪ │ ├──┼─────┼───────┼──────┼──┤ │004 │92,692元 │107年4月18日 │清償日 │5﹪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