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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5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599號

債權人
彩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圓
債務人
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名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零捌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本金│ 本  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年息│
│序號│(新臺幣)│(民  國) │      │  │
├──┼─────┼───────┼──────┼──┤
│001 │94,941元 │107年1月18日 │清償日   │5﹪ │
├──┼─────┼───────┼──────┼──┤
│002 │69,113元 │107年2月18日 │清償日   │5﹪ │
├──┼─────┼───────┼──────┼──┤
│003 │194,061元 │107年3月18日 │清償日   │5﹪ │
├──┼─────┼───────┼──────┼──┤
│004 │92,692元 │107年4月18日 │清償日   │5﹪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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