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898號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朱榮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宗雄、長興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到院。 二、債務人陳宗雄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長興建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