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898號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朱榮加 債 務 人 陳宗雄 債 務 人 長興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金火 一、㈠債務人陳宗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捌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陳宗雄、長興建材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及其中①新臺幣伍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②新臺幣伍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③新臺幣肆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④新臺幣肆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⑤新臺幣肆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