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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
    世久廣告資材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945號債 權 人 世久廣告資材行 法定代理人 蔡丞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明達即阿達力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債務人所積欠之貨款51,388元,究係給付予世久廣告資材行,抑或佰岱廣告資材行?並提出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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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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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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