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世久廣告資材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945號債 權 人 世久廣告資材行 法定代理人 蔡丞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明達即阿達力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債務人所積欠之貨款51,388元,究係給付予世久廣告資材行,抑或佰岱廣告資材行?並提出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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