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44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446號
- 債權人
- 林佳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彥樟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即吳彥樟之繼承人)之正確姓名、住居所。
二、被繼承人吳彥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陳報吳彥樟之繼承人有無向最後住所地之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並提出所屬管轄法院查詢回覆函。
四、承三,倘其繼承人未聲明拋棄繼承,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係以繼承關係對債務人請求,請具狀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彥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五、台端提出之支票號碼0077316 號,面額新台幣29,053元,受款人為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釋明台端得請求之依據為何?並請提出支票正反面影本,及退票理由單。
六、台端提出之支票號碼2555839 、2555840 、2555841 、2555842 、0077316 號,票面金額為157,500 元、157,500 元、157,500 元、157,500 元、29,053元,其發票日尚未屆至,台端現得請求之依據為何?
七、表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抑或民國106 年12月31日。如係106 年12月31日,應釋明請求之依據。
八、釋明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若未提示,應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
九、請提出系爭票據原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