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57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573號
- 債權人
- 陳春萬
- 債務人
- 郭喬富即慈心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參拾參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支票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5573號 │├─┬───────┬──────┬───────┬────┤│編│發 票日 │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 │││├─┼───────┼──────┼───────┼────┤│1 │106年5月24日 │450,000元 │106年5月24日 │0000000 │├─┼───────┼──────┼───────┼────┤│2 │106年6月15日 │400,000元 │106年6月15日 │0000000 │├─┼───────┼──────┼───────┼────┤│3 │106年6月12日 │120,000元 │106年6月12日 │0000000 │├─┼───────┼──────┼───────┼────┤│4 │106年7月12日 │120,000元 │106年7月12日 │0000000 │├─┼───────┼──────┼───────┼────┤│5 │106年8月12日 │120,000元 │106年8月14日 │0000000 │├─┼───────┼──────┼───────┼────┤│6 │106年9月12日 │120,000元 │106年9月12日 │0000000 │├─┼───────┼──────┼───────┼────┤│7 │106年10月12日 │3,000,000元 │106年10月12日 │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