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573號債 權 人 陳春萬 債 務 人 郭喬富即慈心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參拾參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支票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5573號 │ ├─┬───────┬──────┬───────┬────┤ │編│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台幣) │ │ │ ├─┼───────┼──────┼───────┼────┤ │1 │106年5月24日 │450,000元 │106年5月24日 │0000000 │ ├─┼───────┼──────┼───────┼────┤ │2 │106年6月15日 │400,000元 │106年6月15日 │0000000 │ ├─┼───────┼──────┼───────┼────┤ │3 │106年6月12日 │120,000元 │106年6月12日 │0000000 │ ├─┼───────┼──────┼───────┼────┤ │4 │106年7月12日 │120,000元 │106年7月12日 │0000000 │ ├─┼───────┼──────┼───────┼────┤ │5 │106年8月12日 │120,000元 │106年8月14日 │0000000 │ ├─┼───────┼──────┼───────┼────┤ │6 │106年9月12日 │120,000元 │106年9月12日 │0000000 │ ├─┼───────┼──────┼───────┼────┤ │7 │106年10月12日 │3,000,000元 │106年10月12日 │0000000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