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40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400號
- 債權人
- 恆又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瀚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歆澄環保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歆澄環保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主張持有債務人為支付貨款所簽發之支票三紙,詎經提示竟遭退票,應給付其新台幣3,000,000元本金及利息等語。惟依債權人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所示,發票人均係第三人易竑環保有限公司而非本件債務人,難認債權人與歆澄環保有限公司間有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裁定命限期補正釋明請求之依據,惟債權人收受後僅提出歆澄環保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仍未釋明請求之依據,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