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立竑預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741號債 權 人 立竑預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木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木生向建亨土木包工業借牌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陳木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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