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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0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038號

債權人
鼎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文賢
債務人
群鑫廢棄物回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江林
債務人
楊江林

一、債務人群鑫廢棄物回收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參佰貳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以積欠借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群鑫廢棄物回收企業有限公司、楊江林發支付命令,提出讓渡證書、票據查詢單為證,為依該讓渡證書所載,立讓渡書人係群鑫廢棄物回收企業有限公司,票據查詢單之客戶名稱亦為群鑫廢棄物回收企業有限公司,難認債務人楊江林與債權人間有本件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裁定命限期補正對債務人楊江林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資料,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6月29日送達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是其對債務人楊江林之聲請於法未洽,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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