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123號債 權 人 上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明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君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貴公司訴訟標的、聲請事項、事實及理由不一) 二、債務人曾君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