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12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123號
- 債權人
- 上凱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明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君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貴公司訴訟標的、聲請事項、事實及理由不一)
二、債務人曾君曄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