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65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656號
- 債權人
- 莊思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品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曾任職於債務人處之相關文件、月薪單、資遣費新台幣41,500元之計算式。
二、債務人品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