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656號債 權 人 莊思柔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品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品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其10月份薪資及資遣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品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9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任職於債務人處之相關文件、月薪單、資遣費新台幣41,500元之計算式,該裁定於107 年7 月26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