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733號 債 權 人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原 代 理 人 李巧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月菱(原名:梁櫻馨)即甸味商行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貴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經查商工登記 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閻俊傑非何宗原)。 三、債務人梁月菱(原名:梁櫻馨)即甸味商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 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