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73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733號
- 債權人
-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宗原
- 代理人
- 李巧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月菱(原名:梁櫻馨)即甸味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貴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閻俊傑非何宗原)。
三、債務人梁月菱(原名:梁櫻馨)即甸味商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