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9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936號 債 權 人 南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東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瑋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所提之鈑噴作業記錄表,顧客姓名皆為何紫瑄,則向債務人宏瑋國際租賃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二、請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如係誤載,請更正『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三、債務人宏瑋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