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94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940號
- 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代理人
- 陳冠志
- 債務人
- 萬潞實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侍德義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王馨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年 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臺幣) │ (民國)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號│ │ │ │十計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 │ │ │ │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 ├─┼──────┼──────┼─────┼───────────────┤ │ 1│1,536,721元 │106年6月21日│2.7% │106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2│657,890元 │106年7月17日│7.68% │106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3│1,556,597元 │106年4月14日│7.68% │106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4│1,894,449元 │106年4月26日│7.68% │106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5│1,624,860元 │106年5月3日 │7.68% │106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6│1,474,410元 │106年5月5日 │7.68% │106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