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9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990號債 權 人 誠豐活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育誠 債 務 人 寰宇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楊甘玉 債 務 人 李昱暐 一、債務人寰宇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零伍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以接受債務人委託承接債務人之活動,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尾款新台幣220,560 元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報價單及統一發票所載客戶名稱僅為寰宇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難認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昱暐間有債權債務關係,故債權人對債務人李昱暐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